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包环罚150222〔2022〕007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包头市易川煤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居民身份证号):91150221790159728m
地址:土右旗大城西煤炭配送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包头市易川煤焦化有限公司进行组装作业时未采取抑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等为凭:
1、有2022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为证。
2、有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为证。
3、有包头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3月3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包环责改字150222〔2022〕504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包环罚听告150222〔2022〕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并于 2021年3月30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包环罚听告150222〔2022〕007号)以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物料数量≤100 平方米或物料数量≤100 吨的处 1 万元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内容(处罚款壹万元¥1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前请联系财务(电话:6111028)了解具体缴款方式。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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