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包环罚150222〔2022〕009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居民身份证号):91150222ma0n0dl23u
地址:包头金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贺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了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渣场项目(一期工程)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扬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等为凭:
1、有2022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2、有包头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3月1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包环责改字150222〔2022〕800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3、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影像资料、建筑工程结算书、发票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包环罚听告150222〔2022〕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并于2022年3月10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包环罚听告150222〔2022〕009号)以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根据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渣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污染物排放测算量渣场扬尘排放量为1.129t/a,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渣场项目(一期工程)扬散的固废量应少于100吨。依据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建筑)结算书》,工程总造价23056.23万元。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扬散、流失、渗漏的工业固体废物量≤100吨处1倍处罚”。
因处置费用少于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建议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万元整(¥100000.0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内容(处罚款拾万元¥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前请联系财务(电话:6111028)了解具体缴款方式。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202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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