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对应职责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 | 机构职能 | 机关职能、机构领导、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医保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 | 各股室 | 及时更新发布 |
部门文件 | 本部门制定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医保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 | 各股室 | 及时更新发布 | ||
通知公告 | 非政策类的通知公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医保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 √ | —— | 各股室 | 及时更新发布 |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医保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 | 各股室 | 及时更新发布 | ||
财政预决算 | 局属各单位预决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医保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 | 财务室 | 及时更新发布 | ||
信息公开 | —— |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医保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 | 业务股 | 及时更新发布 | |
政策解读 | —— | 医保领域相关重大政策文件解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医保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 | 各股室 | 及时发布 | |
网站信息公开 |
主动公开内容 | 网站年度工作报告 | 按照政府网站工作有关要求,公开年度—报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医保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 | 办公室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务公开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信息工作过失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医保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 | 办公室 | 及时更新发布 |
注:公开依据、条款内容、依据效力位阶、事项类别、对应职责内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