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固阳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固阳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30个)
固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阳县教育局、固阳县工信和科技局、固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固阳县公安局、固阳县民政局、固阳县司法局、固阳县财政局、固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阳县自然资源局、固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固阳县交通运输局、固阳县水务局、固阳县农牧局、固阳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固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固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固阳县应急管理局、固阳县审计局、固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固阳县统计局、固阳县林业和草原局、固阳县医疗保障局、固阳县商务局、固阳县国家保密局、固阳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固阳县档案局、固阳县宗教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固阳县税务局、固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执法机构(8个)
固阳县金山镇人民政府、固阳县下湿壕镇人民政府、固阳县银号镇人民政府、固阳县怀朔镇人民政府、固阳县兴顺西镇人民政府、固阳县西斗铺镇人民政府、固阳县气象局、固阳县烟草专卖局。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三)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内容同时废止。
固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