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阳县殡葬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驻县有关单位:
《固阳县殡葬改革实施意见》已经中共固阳县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31次会议、固阳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阳县殡葬改革实施意见
为破解传统殡葬陋习引发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问题,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与群众美好期盼,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包头市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固阳县实际与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逐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以公益惠民为核心、绿色生态为导向、文明节俭为准则,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改革土葬,稳步推行火葬。加强殡葬行业监管,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完善殡葬服务体系,落实殡葬惠民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殡仪服务网络,促进全县殡葬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治丧秩序。为优化人居环境,维护县城公共秩序,规范治丧行为,倡导科学、文明的治丧方式。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对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的,由民政部门或者有管理职权的其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整治散埋乱葬。禁止在“三沿七区”(沿国省道、县乡公路,沿村庄周边,沿河流、水库岸边,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内建造坟墓,死亡人员的遗骸、骨灰不得在上述区域内安葬,需按要求放置于公墓,不得散埋乱葬。
(三)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在允许土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生态安葬。
(四)落实殡葬惠民政策。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固阳县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的,殡葬四项基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3天、遗体火化、骨灰寄存3年)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五)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各镇要按照规模适度、公益惠民的原则,科学规划建设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根据人口居住实际,鼓励村或相邻多村通过联建等方式建设村级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
(六)加强殡葬中介管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殡葬中介及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民政局备案。民政局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殡葬中介及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纳入殡葬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殡葬行业组织管理,同时建立白名单制度,对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将相关组织和个人移出白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七)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大力提倡文明、简朴、节约办丧事,反对搞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在清明、中元等祭祀活动中,大力倡导和鼓励群众采取植树、献花等形式进行祭祀,逐步摒弃烧花圈、烧纸等陈规陋俗,树立遵纪守法、文明祭祀的社会新风尚。
(八)加强重点事项管理。根据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性质和特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防范,分类施策,加强管理。一是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要与丧属签订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用品足量提供,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二是对直接接触遗体的殡葬服务机构,要重点加强对遗体处置和相关证件审核的监管,避免接收来源不明遗体、轻率或错误火化遗体,严禁虚开、倒卖火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规范公墓管理,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等行为予以纠正。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四是加强公墓价格管理,对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指导规范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对价格明显偏高的,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特别是对经营、管理公墓的事业单位,要加强成本监审,合理核定墓位价格,带头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不得以风水位置,高档石材等为卖点虚高定价。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职责履行殡葬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财政局负责保障基本殡葬服务支出,按规定核拨殡葬事业单位建设运行经费;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殡葬设施违法占地及占用耕地建坟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向民政局殡葬管理股通报在医院死亡人员的有关情况,及时与殡仪馆办理遗体交接手续,指导殡仪馆和殡仪车辆的消杀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殡葬设备、丧葬用品生产经营及殡葬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划定林地、草地生态安葬区域,以及毁坏林地、草地建坟的监督管理;工信和科技、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应急管理、民委、疾控等有关单位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二)发挥基层组织监督作用。对在所辖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各镇、各社区和各村组织要第一时间告知丧属死亡安葬程序,不得散埋乱葬。
(三)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实施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进一步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改革相关政策,宣传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以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等重要祭祀节日为契机,广泛开展殡葬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引导群众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大力倡导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