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包环罚150222〔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包头市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玉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MA0N01NQXM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稀土高新区创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包头市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红泥井49.5兆瓦风电供热项目11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于2021年10月开工建设,2022年12月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2025年5月配套设施及主体工程已全部建成,正在调试设备,存在未依法办理环评报告及相关审批手续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有2025年12月1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2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有2025年12月1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现场调取了被调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单位是包头市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艾玉林。
4.2025年12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艾玉林身份证复印件,宋隆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授权宋隆生接受此次调查询问。
5. 有2025年12月1日,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证明你单位《包头市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红泥井49.5兆瓦风电供热项目110千伏送出工程》总投资额为1639.88万元。
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单位包头市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红泥井49.5兆瓦风电供热项目110千伏送出工程为环评报告表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知书》(包环罚告150222〔2025〕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以上事实有《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环罚告150222〔2025〕12号)和《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一项“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总投资额 2%以上,不足 2.5%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柒仟玖佰柒拾陆元(¥327,97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包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要求,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财务室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费期限及缴款码进行罚款缴纳。(联系人:党众,联系电话:0472-61110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