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与依据
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号召,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与公平性,根据《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相关政策件精神,结合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特制定本纳税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机制,对纳税人实施差异化管理和服务,促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包头市固阳县所有已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
三、信用评价结果与分级
(一)A级: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B级: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三)M级: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四)C级: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五)D级: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1、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3、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4、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6、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8、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9、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10、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11、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12、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13、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四、激励惩戒机制
(一)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
2、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3、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4、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2、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3、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4、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5、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将适时进行修订。
六、附则
本方案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固阳县税务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