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包环罚150222〔2026〕8号
当事人名称:包头市固阳泰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761054708B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下湿壕乡电报村矿区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一、五、七干选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于2024年12月开始建设,现场主体工程于2026年6月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调试设备,存在未依法办理环评报告及相关审批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有2026年7月14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7月15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有2026年7月14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现场调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单位是包头市固阳泰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贵银。
4.2026年7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固阳县工信和科技局的项目备案告知书,证明你单位该项目投资金额4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环罚告150222〔2026〕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以上事实有《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环罚告150222〔2026〕8号)和《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序号1“环评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总投资额3%以上,不足4%。”的规定。该项目立项总投资额400万,4000000×3%= 1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包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要求,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财务室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费期限及缴款码进行罚款缴纳。(联系人:党众,联系电话:0472-61110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