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包环罚150222〔2026〕9号
当事人名称:固阳县海明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7566567477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哈业忽洞村
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2026年7月24日,固阳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委托包头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性抽测,发现该公司1、机械号牌号码2-5BH00286排放标准国二,烟度测量平均值4.68m-1,限值1.61m-1,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2、机械号牌号码2-5BH00282排放标准国二,烟度测量平均值5.21m-1,限值1.61m-1,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3、机械号牌号码2-5BH00305排放标准国二,烟度测量平均值2.35m-1,限值1.61m-1,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4、机械号牌号码2-5BH00289排放标准国二,烟度测量平均值2.25m-1,限值1.61m-1,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5、机械号牌号码3-5HB00288排放标准国三,烟度测量平均值0.97m-1,限值0.8m-1,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6、机械号牌号码3-5HB00279排放标准国三,烟度测量平均值1.12m-1,限值0.8m-1,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7、机械号牌号码3-5HB00275排放标准国三,烟度测量平均值1.35m-1,限值0.8m-1,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8、机械号牌号码3-5HB00278排放标准国三,烟度测量平均值2.29m-1,限值0.8m-1,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有2026年7月24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7月24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2026年7月24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现场调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单位是固阳县海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吴健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环罚告150222〔2026〕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以上事实有《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环罚告150222〔2026〕9号)和《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包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要求,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财务室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费期限及缴款码进行罚款缴纳。(联系人:党众,联系电话:0472-61110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