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固阳县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草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的实施意见》,依据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印发的《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人民为中心,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幸福生活增长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点,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统筹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山清水秀、天蓝地绿、村美人和的美丽乡村。
(二)主要目标。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固阳县美丽乡村,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遏制,行政村环境整治得到巩固,农村牧区继续保持无劣V类水体的成效。农村牧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重点村庄全面完成环境整治。
二、实施内容
(一)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问需于农”“问计于农”“问效于农”,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推进村庄生态环境质量、农牧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农村牧区居民生活品质全面提升,以银号镇大庙村、下湿壕镇大英图村乡村旅游重点村为示范村,由点带面建成一批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让农村牧区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牵头单位:县农牧局、县文旅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二)发挥重点区域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全县整体发展。选取金山镇万胜壕新村、怀朔镇兴圣公村、下湿壕镇学田会、白银合套村等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开展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行动,提炼经验做法,全面铺开带动整体推进,推动差异化打造、特质化发展、全域化提升,因地制宜,保证乡村差异化发展,不搞“一刀切”的发展模式。(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局)
(三)强化乡村空间设计和风貌引导。坚守空间管控底线,统筹各类用地需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传统特色和民风民俗,按照农区的区域主导功能和生产生活方式,合理规划布局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乡村建设项目。充分发挥村庄规划指导约束作用,实现延续村庄自然肌理,体现村庄空间的地域性、原真性、历史性和完整性,塑造美丽乡村特色风貌。持续加大乡村历史文化保护,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促进活化利用。在传统风貌控制上,落实“保护第一、抢救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方针,重视古村落建筑、人居环境与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县文旅局负责指导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四)有序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按季度开展20吨及以上集中式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调度,不定期实地检查设施运行情况。督促运维三方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现场维护,保障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督促协调各镇以各行政村周边、房前屋后的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防止出现黑臭水体,保证全县居民良好的人居环境。2026年底,全县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保持在70%以上。(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县农牧局、包头市环润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五)有效治理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加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明确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和经济来源,保障收运处置设施常态化运行。选择适宜处理技术和模式,因地制宜在偏远村镇探索建设小型化、分散型焚烧处置设施,提升生活垃圾治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到2026年底确保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处置率达100%。(牵头单位:县农牧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六)持续保持农村无黑臭水体和较大面积劣V类水体治理成果。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排查,以农村居住集聚区、非正规或简易垃圾填埋场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为重点,开展农村较大面积劣V类水体摸底排查,建立清单并动态更新。坚持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统筹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农牧业源、工业(小作坊)源和内源等污染源,优先采用资源化、生态化治理措施,结合水系连通,综合治理农村黑臭水体、较大面积劣V类水体。鼓励将水体治理与村庄生活环境改善相结合,深入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常态化清理整治村内沟渠、水塘。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和反馈渠道,持续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农牧局)
(七)综合治理乡村水土流失。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以流域水系为单元,整沟、整村、整镇、整县一体化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开展苏计沟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续建工程建设,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0平方公里。(牵头单位:县水务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八)长效保护乡村自然生态。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保护乡村山体、河湖、原生植被、珍稀濒危物种。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护林、护草等巡护人员开展日常巡护检查,发现并制止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加强天然林、公益林、天然草原保护修复工作,全面落实年度管护任务。全力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实施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退化湿地修复、阴山北麓(河套平原)生态综合治理人工种草10万亩以及二相南坡绿化提质增效2万亩等三北工程项目,逐步提高林草覆盖率。实施同兴功湖、河楞湖、四分子东湖、老羊壕、阿塔山水库、南海子和白灵淖湖7处市级重要湿地修复工程。坚持以水定绿,适地适绿,以雨养、节水为导向,宜乔则乔、宜灌则灌,科学配置树种,构建乡村生态廊道体系。用好柠条、羊草等乡土草种,科学开展种草改良,加快恢复退化沙化天然草原,提升草原生态质量。严格落实《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要求,全面推进乡村河湖长差异化巡查河湖,不断提高河湖管护质效。加强农村小微水体保护与修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牧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持续开展涉镉等重金属企业的排查,建立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清单,源头防控镉等重金属进入农田。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强盐碱地综合利用中的生态环境风险防护,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推动土壤健康有序利用。严厉打击在农村牧区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重金属企业排查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县农牧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耕地保护质量提升等)
(十)加强生态养殖和健康养殖引导。严格把关新建养殖项目选址,远离人口集中区、水源保护区、地表水等环境敏感区。引导养殖主体建设完善粪污处理、粪肥还田设施设备,提高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能力。到2026年底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加强养殖废气收集和处理,鼓励粪污输送、储存及处理设施封闭管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等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牵头单位:县农牧局负责粪污资源化利用、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规模化养殖废气的监管,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农膜科学使用处置。加强农膜源头生产、市场交易、使用回收监管,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涉嫌非法制售伪劣农膜和非法处置废旧地膜等行为。通过清理和回收利用来减少农膜污染,并依靠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政策提高农膜回收利用率,继续推广使用高标准地膜,积极推广高强度加厚地膜、可降解地膜,设置回收点加强农膜收集,开展地膜使用、回收情况统计。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在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时,对农用薄膜的回收作出约定。(牵头单位:县农牧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有效管控。多渠道拓宽秸秆综合利用途径,提高秸秆还田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支持以秸秆饲料化、肥料化为重点的五料化利用。通过机械化秸秆还田、离田、过腹还田等用于生物降解材料等措施综合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整体综合利用率。加大秸秆禁烧巡查管控力度,严防因秸秆集中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到2026年底,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基本消除因秸秆集中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牵头单位:县农牧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各镇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重点区域系统治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管控措施,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结合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政策,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大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处理力度。到2026年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强化新型高效肥料产品示范推广力度,为农民推荐优质高效新型肥料。提升基层农技人员业务水平和农民科学施肥能力。到2027年,全县主要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牵头单位:县农牧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
(十四)扎实推进农村牧区厕所革命。因地制宜选择技术模式,因村施策、因户建设,宜水则水、宜旱则旱,稳步推进卫生户厕改造,合理安排建设数量和时序。鼓励推广节水型、少水型设施设备。积极推进厕所粪污就地就近进行无害化消纳、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推动厕污协同治理,探索推进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一体化规划布局、一体化施工建设、一体化管护利用处理模式。建立健全日常巡检、维修清掏、资源化利用等长效管护机制,推进农村改厕建管用闭环管理,推动实现改好用好管好。(牵头单位:县农牧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十五)大力推进农村地区清洁能源替代。加强清洁能源替代宣传工作,做好电源保障工作,防止农村散煤复烧。积极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等绿色用能模式,加快农牧业设施等清洁能源替代。(牵头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县供电局)
(十六)深入实施乡村绿化美化。通过开展防护林、经济林建设和公共绿地、房前屋后绿化美化等方式增加乡村生态绿量。持续实施农村“四旁”(水旁、宅旁、路旁、村旁)绿化,优先挑选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条件且养护成本低、生态效益明显的乔灌草等乡土植被进行乡村绿化美化行动。鼓励引导农民积极发展庭院经济,利用房前屋后、道路两旁等闲置区域,因地制宜打造小花园、小果园、小菜园,实现见缝插绿、应绿尽绿。以村庄边巷、广场、边角地等公共空间为重点,开展村庄公共空间整理,着力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结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死角盲区清理等,实施村庄微改造、精提升。(牵头单位:县林草局、县农牧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十七)加强农牧民参与。在村庄规划落实、建设任务确定、管护制度落地等环节,发挥嘎查村“两委”班子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充分听取农牧民意见,尊重农牧民意愿。因需建设公共厕所,确有必要的,可结合农村牧区公共场所、农牧民日常休闲聚集点,做好统筹布局,方便群众,探索将公共厕所管护与其他农村牧区公益岗位有机融合。对于农牧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坚持群众路线,探索将项目选择、建设和管理权交给农牧民。(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农牧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十八)强化宣传引导。将美丽乡村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事迹等,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六五环境日、全国生态日、中国农民丰收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美丽乡村建设。深入农村牧区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清理河塘沟渠垃圾和废弃物等,积极参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和乡村自然生态保护,传播美丽乡村建设正能量。(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农牧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要统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着力解决农牧业农村牧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将本年度任务清单、建设目标、美丽乡村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二)强化监督考核。将美丽乡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任务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部门,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完善支持政策。县财政统筹利用既有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大农村牧区环境整治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农牧业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经济激励政策,合理保障美丽乡村建设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继续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充分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激励作用,引导信贷业务以县域为主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乡村振兴。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绿色等金融债券,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资金投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基本指标
2.指标解释
附件1: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基本指标体系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要求 |
1 |
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 |
东部,75%以上;其他地区,65%以上(适用于2027年以前) 东部,90%以上;其他地区,80%以上(适用于2028—2035年) |
| 2 | 农村生活垃圾 | 有效治理 | |
| 3 | 农村黑臭水体 | 基本消除 | |
| 4 |
畜禽养殖污染 | 属实的重复信访举报一年不超过3起 | |
| 5 | 水土保持率 | 达到省级分解到县级的水土保持率目标值 | |
| 6 |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及乡村河湖长效管护 | 适宜区域基本建成,乡村河湖长效 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并有效落实 | |
| 7 | 农业绿色低碳发展 |
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 | 基本稳定或提高 |
| 8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 | 80%以上(到2027年) 90%以上(到2035年) | |
| 9 | 农膜生产使用 | 基本消除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农膜 现象 | |
| 10 | 秸秆利用和管控 |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基本消除因秸秆集中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情况 | |
| 11 | 农村幸福宜居品质 | 乡村形态 | 集中建设区域整洁有序 |
| 12 | 乡风建设 | 没有重大负面舆情 |
附件2:指标解释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
(一)指标要求
到2027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到65%以上,其中东部达到75%以上;到2035年,达到80%以上,其中东部达到90%以上。
(二)指标解释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是指以改变污水造成的脏乱差状况,杜绝未经处理直排环境为导向,行政村实现“三基本”: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同时,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包括:落实运维责任主体,明确运维经费,落实日常运行、巡检、监测等相关制度、村民参与制度等。
(三)评估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部门或者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部门。
二、农村生活垃圾
(一)指标要求
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
(二)指标解释
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农村生活垃圾管护机制,定期清理处置生活垃圾,无明显的生活垃圾乱堆乱倒现象。
(三)评估数据来源
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部门。
三、农村黑臭水体
(一)指标要求
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二)指标解释
按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认定黑臭水体治理完成情况。县域内无农村黑臭水体,或县域内所有排查上报的农村黑臭水体达到治理要求,或零星散发的农村黑臭水体及时排查治理并基本消除的,认为该指标合格。
发现县域范围内3条及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未达到治理要求,或发现3条及以上不在治理清单内的新增农村黑臭水体,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水体和发现新增黑臭水体一共达到3条及以上,则视为该指标不合格。
同时,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管护机制,包括:水体巡查和保洁制度、污染治理设施管护制度、村民参与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
(三)评估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
四、畜禽养殖污染
(一)指标要求
属实的重复信访举报一年不超过3起。
(二)指标解释
每起畜禽养殖污染导致的重复信访和举报是指一年内人民群众对同一畜禽养殖场(户)环境污染行为,经核实属实,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后,被再次信访或举报3次及以上(信访、举报不属实的情形除外)。
(三)评估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
五、水土保持率
(一)指标要求
达到省级分解到县级的水土保持率目标值。
(二)指标解释
区域内水土保持状况良好的面积(非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
(三)评估数据来源
水利等相关部门。
六、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及乡村河湖长效管护
(一)指标要求
适宜区域基本建成生态清洁小流域,乡村河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并有效落实。
(二)指标解释
村庄或城镇周边水系、江河源头、水源地、自然资源与人文禀赋条件较好和经济社会发展潜力较大等适宜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区域,按照《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基本建成生态清洁小流域。
建立乡村河湖巡查管护队伍,落实日常巡查、保洁等相关制度,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定期巡查,水体得到有效管护。
(三)评估数据来源
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
七、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
(一)指标要求
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基本稳定或提高。
(二)指标解释
土壤有机质含量是指单位体积土壤中含有的各种动植物残体与微生物及其分解合成的有机物质的数量。一般以有机质占干土重的百分数表示。
区域内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较上一年度或时期保持基本稳定或提高。
(三)评估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
八、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
(一)指标要求
到2027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到203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0%以上。
(二)指标解释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是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量占产生量的比例。计算方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量÷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100%。
(三)评估数据来源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
九、农膜生产使用
(一)指标要求
基本消除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农膜现象。
(二)指标解释
通过例行检查、专项抽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未发现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情况。
(三)评估数据来源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
十、秸秆利用和管控
(一)指标要求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基本消除因秸秆集中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情况。
(二)指标解释
根据秸秆综合利用率定义(参考《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数据调查与核算技术规范》NY/T4158-2022),县域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该指标视为合格。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定义(参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未因秸秆集中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该指标视为合格;出现1次及以上,该指标视为不合格。
(三)评估数据来源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
十一、乡村形态
(一)指标要求
集中建设区域实现整洁有序。
(二)指标解释
集中建设区域环境整洁宜居,建筑布局总体科学合理,与环境统一协调,新建房屋整体展现本地特色风格,存量房屋外墙整洁美观,无影响景观的棚舍、残破或倒塌的墙体,无乱搭乱建、乱埋乱倒现象。
(三)评估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
十二、乡风建设
(一)指标要求
没有重大负面舆情。
(二)指标解释
没有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农村环境相关负面舆情。
(三)评估数据来源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