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现就禁止销售、使用“回流药”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相关事项向全县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告诫提醒如下:
一、“回流药”的定义与危害
“回流药”是指通过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获取,经过非法转手后再次进入市场销售的药品。这些药品来源不明,且未严格按照温湿度要求储存和运输,质量无法保障,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药品失效,延误病情,或者产生药品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药品经营、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药品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切实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覆盖全过程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使用等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确保购销存信息完整可溯。严格落实票、账、货、款一致的基本要求。严格实施药品追溯制度、保证药品可追溯。
四、严把药品购进关 杜绝非法渠道购进
查验上游资质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不采购、不销售来源不明的药品,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回流药”交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对“回流药”的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五、法律责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固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