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包环罚150222〔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包头市晋达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MABXYUNL2A
地址:包头市固阳县下湿壕镇下湿壕村哈拉此老沟
我局于2026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尾矿库西南侧大面积干滩区域尾矿砂完全裸露堆放,砂质干燥松散,在自然风力作用下产生大量无组织扬尘,现场未落实任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经现场测量你单位干滩区域尾矿砂裸露堆放面积占地555.36平米(长31.2米,宽17.8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有2026年5月10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5月11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有2026年5月10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现场调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单位是包头市晋达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知书》(包环罚告150222〔2026〕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以上事实有《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环罚告150222〔2026〕4号)和《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序号61“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数量>500吨,处罚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包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要求,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财务室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费期限及缴款码进行罚款缴纳。(联系人:党众,联系电话:0472-61110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