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阳县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含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固阳县教育系统各幼儿园(包括民办)生均公用经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通知》(内财教〔2018〕1412号)、《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21〕29号)等规定,结合固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阳县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以下简称“公用经费”) 主要用于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教学活动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其来源主要包括上级财政及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阳县教育系统各幼儿园。
第四条 固阳县教育局负责管理公用经费的拨付,相关科室应加强审核,确保拨款人数、金额等准确无误。
第五条 公用经费拨款对象为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核定一般根据上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在园幼儿数计算。
第六条 切实落实我县幼儿园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依据《包头市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调整2021年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预算的通知》(包财教〔2021〕257号) 指标文件,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600元,特殊教育学校在园幼儿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 幼儿园保教费不得抵顶生均公用经费。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公用经费。
第九条 固阳县各幼儿园法人是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园长是经费管理第二责任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各幼儿园应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遵守固阳县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合理规范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对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实行公用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公用经费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公用经费的全程监督管理,教育部门或聘请审计部门负责对公用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公用经费;
(二)有无改变公用经费使用用途;
(三)各幼儿园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四)涉及采购、服务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五)涉及招标、审计结算的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验收及审计结算;
(六)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十四条 各幼儿园要对公用经费的收支以及结转结余情况进行定期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固阳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如法律法规、上级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新出台制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固阳县教育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