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县学生资助工作,现就取消我县在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中需取消的证明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二、取消在校大学生申请贫困助学资格需要学校开具就读证明。如在校大学生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其他地方资助时,不需要提供所在高校开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材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县学生资助中心、学校、幼儿园不要求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四、其他部门要求的未在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中明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县学生资助中心一律不予提供。
五、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予以简化,避免重复证明、循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