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固阳县人民政府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固阳县人民政府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固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城镇保障住房体系及分配管理制度,解决低保、低收入家庭及中低收入家庭等无房家庭的住房困难,切实将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项目打造成民心工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基本情况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内建保函〔2017〕1172号)《包头市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包人社办发〔2018〕133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65号)等文件精神,2020年我县拟将剩余公租房全部对外租赁。
二、租售原则和方式
(一)租售原则
1.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坚持从我县实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合理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2.严格落实“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上,始终坚持居民申请、居(村)委会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住建局审批(公示)的程序阳光操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租售方式
1.采取“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方式进行,即符合租售条件的家庭按本方案公布的价格租售。
2.申请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产权归申请人和固阳县人民政府共有。
3.租售数量:除必要的应急保障周转房外其余全部租售。
三、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将对我县已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并将具有固阳县户籍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及固阳县以外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陪读家庭、新就业职工、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及大学生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固阳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陪读家庭、新就业职工、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及大学生不需提供);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外来陪读家庭需提供子女在校证明;
4.在固阳县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
无自有住房是指在本县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居住证明或房屋权属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5.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租赁给当年固阳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或优抚对象;
6.凡申请公租房的人员必须个人出具承诺,不得转让、转租,否则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优先选择房源:
(1)属于我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人才;
(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雄模范;
(3)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4)军烈属;
(5)见义勇为人员;
(6)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
(7)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8)孤老病残人员;
(9)计生特殊家庭。
属于以上人员要出具相关证件或有效证明。
7.对在固阳县就业创业大学生按照《中共包头市委员会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大学生聚集计划”的若干意见》(包党发〔2016〕8号)文件精神列入承租范围。
8.下列条件的人员不得申请:
(1)历年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异地移民搬迁、京津风沙源治理移民搬迁、巩固退耕还林生态移民项目等政策的;
(2)三年内(含三年)享受过棚户区征拆改造补偿政策的;
(3)在2020年1月1日以后办理户口分户没有住房的;
(4)陪读家庭不得由子女父母以外的人员申请。
(二)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金山镇片区由所在居委会审核并盖章签字,金山工业园区由所属园区村委会审核并盖章签字,六个镇由所属镇政府村委会审核并盖章签字。
2.县民政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优抚对象证明或低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由镇政府审核。
以下人员除需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
2.外来陪读家庭需提供子女在校证明。
3.经济发展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需提供由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需工作一年以上并由环卫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5.见义勇为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
6.复转军人需提供转业军人证。
7.外来务工人员及户内人口需提供所在盟市房管部门开具其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
四、租售办法
(一)执行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可以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
(2)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标准配租。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售定价标准和管理
申请人通过审核后需向政府缴纳20000元(低保家庭10000元)的押金,待签订合同后,需按本方案确定的售房价格缴纳全部房款作为保证金。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租赁满五年后申请人如想购买房屋,所缴保证金置换为房屋70%的产权,申请人向政府缴清经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的剩余30%房屋余款及相关税费后,可取得全部产权,即可上市交易。
1.租赁:在综合考虑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及建设成本等因素后,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租金70%的价格确定,同时,充分考虑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因素及承租房屋位置,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2020年拟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楼层月租金为(参照稀土高新区方案定价):一楼5.5元/平方米,二楼6元/平方米,三楼6元/平方米,四楼5.5元/平方米,五楼4元/平方米,六楼3元/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
(1)低保家庭政府每月补贴租金2元/平方米。
(2)承租人无需每月缴纳租金,租赁合同期满后政府从其所缴保证金中扣除租金后,终止租赁合同。
2.购买:按照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售价的70%价格确定(延续固阳县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定价):2020年拟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低保家庭具体楼层售价为:一楼980元/平方米,二楼1100元/平方米,三楼1170元/平方米,四楼980元/平方米,五楼760元/平方米,六楼490元/平方米。
2020年拟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家庭具体楼层售价为:一楼1230元/平方米,二楼1350元/平方米,三楼1420元/平方米,四楼1230元/平方米,五楼1010元/平方米,六楼740元/平方米。
购买60平方米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每平方米售价需在原基础上增加50元。
五、租售程序
1.提出申请。金山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居(村)委会领取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金山工业园区居民到所属园区村委会领取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其余五镇居民到所属镇政府村委会领取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非本县户籍的申请人到现居住地居委会或园区、各镇政府村委会领取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居住地居(村)委会,所在居(村)委会受理后,仔细核对,认真审查,经核对无误后,在所属片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完毕后报所属镇政府审查。
注:所有申报表均由住建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2.初审。各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开展资料审查,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各镇主要领导组织由分管镇长、民政干部、派出所负责人、居(村)委员会负责人、居民代表组成的不少于10人的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后对拟上报的申请人公示7天,公示无异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住建局。
3.复审。县住建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各所属片区、固阳电视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园区、各镇、居委会,由园区、各镇、居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核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意向书》。县住建局将备案后的申请家庭,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档案,符合条件的,核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意向书》。
5.确定入围名单及选房顺序。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租赁给当年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或优抚对象,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对申请条件中符合优先选择房源条件的九类人员予以保障,剩余申请家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登记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信息库。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数量的10%确定。
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所在园区、镇、居委会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6.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及《租赁意向书》在规定的时间内(10日)到县住建局通知的会场摇号选房。公共租赁住房1—2层优先租售给符合租售条件的残疾人及60周岁以上的老人,当1—2层房源无法满足时,剩余残疾人及60周岁以上老人与普通家庭按照选房序号统一选房。
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选择剩余放弃的房源,县住建局为选中房源的家庭发放《准租证》。
7.办理租赁手续。选中房源的入围家庭在规定期限内(15日)持身份证、《准租证》到指定的登记现场办理租赁手续,并签订合同,交纳房屋保证金,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8.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交纳保证金,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以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六、具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申请家庭无私有产权住房是指无不动产权登记机关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2.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人及其家庭住房情况,并签订保证书。
4.出租或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建设以及日常维护管理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5.申请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对象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局提出复核申请,县住建局应及时予以复核。
(二)申购家庭要求
1.申请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属于有限产权,按政府方案确定的价格购买全部面积后仅拥有70%的产权,其余30%的产权归政府持有。
2.对个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满五年后申请人如想继续购买房屋,属政府投资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再向政府上交经评估部门确定的成交价款的30%房屋余款及相关税费后,可取得全部产权,即可上市交易。
3.五年内凡私自签订出售、担保、抵押等形式的合约,均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三)承租家庭要求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承租家庭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要在原承租人死亡后10日内重新确定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承租家庭在未确定出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的情况下,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承租家庭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确实因居住需要二次装修的,承租人应当向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核准同意,方可装修,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退租时不予补偿。
3.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承租权。
4.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地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5.承租人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
七、监督管理
1.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按年度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2.县住建局及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对被保障的承租家庭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其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3. 因房屋空置导致的室内外部分工程和外网管道损坏的,交房时县住建局应统一进行维修及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据实结算,确保居民达到入住标准。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房屋及外网管道后期的维修、维护工作,政府拨付相应的应急资金。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5.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购、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将收回所购(租)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行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重大过错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对违反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当事人需承担因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予以处罚。
7.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销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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