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 6 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如何申报和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到哪些就业创业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社保补贴。通过市场无法实现就业的,也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四、就业困难人员什么情况下注销认定?
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记载相关情况,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三)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已经退出就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后,是否还能申请认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对已经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再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六、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标准是多少?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