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解税收丨自主创业,五个税务合规点要注意!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 2026-01-09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三辑)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是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近年来,科技、税务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规定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异议的研发项目组织开展鉴定。在过去两年发布的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基础上,科技部二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再次从各地经专家鉴定的研发项目中挑选整理了一批典型案例,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创新主体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准确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1:建筑构件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为显著提升建筑构件的生产效率和一次合格率,企业开发了基于人工智能的×建筑构件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具体的研究目标有:(1)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等关键工序的实时监控及其工艺参数的智能调节;(2)构件成品尺寸、外观缺陷(裂缝、蜂窝麻面等)的自动化、全覆盖检测。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及其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是建筑构件的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技术。技术创新点包括:(1)实现了生产工艺参数的高效、智能调节,通过实时分析产线视频流,模型能够自动识别工艺问题并调整设备参数,检测调试设备的效率比人工提升×倍以上;(2)实现了质量问题的精准溯源,为每个构件生成唯一的质量数字档案,将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数据与最终检测结果关联。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视觉识别算法在试点产线对关键工序的识别准确率达到×%,成品外观缺陷自动检测系统的漏检率降至×%以下,误报率低于×%。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项目直面建筑业工业化转型中质量稳定性与生产效率的迫切需求,旨在创建“感知—决策—控制”一体化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其核心创新点在于机器视觉与建筑构件自动化生产的深度结合。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有权部门通过项目立项决议。

    2.项目组建了跨学科的研发团队,研发人员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与知名预制构件厂建立了联合实验室,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按照“视觉算法开发—硬件系统集成—产线部署调试—数据反馈优化”的工程逻辑推进,在合作工厂示范生产线验证核心算法的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技术指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提供了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架构设计图、算法测试报告、与合作工厂示范生产线的共建协议、硬件采购清单及初步的产线试运行数据。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2:文档智能提取扫描技术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认为,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用户对高效便捷文档处理工具存在迫切需求,而现有专业扫描设备价格高昂、体积庞大,难以满足普通家庭、个人及小微企业的偶发性扫描需求,尤其在远程办公与在线教育常态化趋势下,亟需轻量化解决方案;鉴于行业内手机扫描技术缺乏可复用开源框架或成熟案例,存在抗干扰能力弱、图像画质优化不足、适应性差的缺陷。据此,提出了文档智能视觉识别、修复和提取扫描技术的研发目标。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及其创新点

    企业认为,核心技术包括:(1)文档图像背景生成技术:通过开发×生成算法,提升生成图像的真实性与一致性;(2)训练样本生成算法:通过×、×、×等多阶段方法,解决行业样本生成效率低、分布不一致等痛点;(3)动态样本采集训练技术:针对传统随机采样的长尾效应,开发动态采集与训练算法;(4)文档阴影模式提取训练技术:通过×算法和在线训练方法,解决传统滤镜去阴影丢失信息的问题。

    技术创新点集中体现在:(1)×算法:突破训练数据瓶颈,实现了样本与真实数据高度匹配;(2)×机制:破解长尾效应,均衡模型适配能力;(3)将阴影模式提取与光影处理结合,兼顾了去影效果与信息保留。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企业认为其通过4项核心技术构建了高精度、低成本文档数字化方案,扫描完美率等指标达行业领先:(1)文档图像背景生成技术:用×算法提升图像真实性与一致性,逼真度提升×%以上,数据生成周期缩至原来的×%,扫描完美率提升×%以上;(2)训练样本生成算法:经多阶段处理提升样本真实性与多样性,泛化性能提升×%以上;(3)动态样本采集训练技术:解决长尾效应,样本损失差异降低×%以上,增强完美率提升×%以上;(4)阴影模式提取训练技术:填补了现有技术中精准阴影去除领域的空白,阴影去除准确率提升×%,图像风格保留度提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通过四大核心技术协同突破传统扫描技术的精度、效率与场景适应性限制,在文档结构解析、噪声抑制及跨场景泛化能力上形成显著优势,推动了智能文档处理的技术创新。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有权部门通过项目立项决议。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算法、测试等方面人员参加,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立项、需求分析、技术开发、模块测试、项目测试、项目结项等阶段的进度进行规划,对各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验收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成功申请并授权发明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成功申请专利。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3:平台智能运营管理系统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

    企业分析认为,随着公司综合业务增加、经营规模增长,统一监管工作变得繁重和复杂。已有信息化办公平台功能单一、维护开发工作量大,基础数据信息缺失、分散,难以统一管理归档。为解决传统管理方式效率低下、信息滞后、数据孤岛等问题,企业决定建设平台智能运营管理系统。

    (二)企业研发内容、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及其创新点

    该项目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包括:信息化架构设计、门户集成技术、流程管理设计技术。

    技术创新点包括:(1)数据分析平台全面记录行为数据、组织变更数据、接入第三方系统的业务数据等,提供分析工具,支撑智能数据获取、呈现等场景需求;(2)与财务、供应链、人力资源等多种业务双向整合、贯通,实现业务信息、管理数据的全生命周期集成以及异构系统间业务的全过程管理;(3)协同运营平台实现了前端SaaS应用和后台ERP、CRM、HR等系统的单点登录、消息/待办集成、事件触发绑定,以及PC和移动端的通用信息汇聚;(4)协同运营平台将企业所需的各类业务场景的协同应用、电子发票、OCR第三方服务通过统一门户展示,方便企业内部、生态链伙伴进行服务调用和集成。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不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该项目是企业管理平台的应用开发,目标是整合运营数据、提升管理效率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

    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SaaS应用系统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及ERP、CRM、HR等现有系统,上述系统是较为成熟的软件技术框架,可用性与易用性已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描述为“按照立项要求完成,且实现了相应技术目标”。在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未提供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等佐证材料,并未体现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是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4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4:银行智能财务系统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

    企业分析认为,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经营战略,决定开发银行智能财务系统。

    (二)企业研发内容、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及其创新点

    项目研发内容与拟突破的核心技术:(1)采用B/S框架,支持用户通过客户端登录,实现财务业务的线上自动化管理;(2)创建独立费用账的价值管理系统,服务于员工费用报销以及财务核算价值管理;(3)采用原生+HTML5技术,支持手机APP登录,实现员工费用报销的移动扫描、发票自动查验、线上审批、手机扫码盘点;(4)实现联盟移动数据管理平台与内网的交互,提高报账效率且保障数据安全。

    项目主要技术创新点:(1)实现系统登录、系统管理、总账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报账、费用预算管理等各项功能;(2)以实体关系图的形式展现相应数据库并给出主要数据库表。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该项目不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研发过程中运用到的B/S框架、原生+HTML5技术,都是计算机科学领域原有的原理、语言、操作系统,没有开展操作系统、编程语言、数据管理、通讯软件和软件开发工具等方面的信息技术开发。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

    项目材料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未提出定量技术指标,仅简单介绍了系统的功能。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描述为“验收小组通过对该项目成果的认真审核,认为该项目的研发成果符合验收标准”,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等佐证材料。在未设定定量的考核指标前提下,结论描述为“主要性能指标达到立项书中的预期目标”,未体现研发结果不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2项“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参考链接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2023年7月31日)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二辑,2024年12月13日)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2023年7月7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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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就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二、哪些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哪些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公告》第一条规定,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等,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等纳税人,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五、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自行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生效之日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公告》第二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举例说明1:某零售业纳税人A,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A于2026年5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后为按月申报,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5月1日。2026年5月1日至10日期间已经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可在冲红后,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同时,A应在2026年6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5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6年7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4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6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举例说明2:某银行业纳税人B,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B于2026年5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选择适用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已经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可以冲红,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B应在2026年7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六、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什么?

    《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七、纳税人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是否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举例说明:某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C,2026年1月至12月销售服装等货物销售额合计450万元,2026年5月偶然转让名下一处不动产,销售额为100万元,按照规定该100万元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C在2026年1月至12月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为450万元。

    八、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是计入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还是计入调整行为发生当期的销售额?

    《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举例说明:某小规模纳税人D,税务机关于2026年6月1日稽查查补其2025年2月销售额300万元,该300万元应计入其2025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

    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适用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情形的,应该如何办理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情形的,根据《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十、我是一家非企业单位,符合原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新政实施后,我不再符合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我是否应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实施条例对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对于符合原政策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不符合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政策起,其销售额将纳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举例说明:某非企业单位E,2024年三季度至2025年二季度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合计首次超过500万元,因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E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相关手续。2026年起,E不符合实施条例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E自2026年1月起的销售额将纳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范围。若E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再次超过规定标准,则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十一、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我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我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根据《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根据《公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以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

    举例说明1: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F,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为10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为1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1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F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1月1日。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举例说明2: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G,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四季度发生未开具发票销售额300万元,G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2026年四季度销售额进行逐月拆分,具体为2026年10月销售额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5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230万元,G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2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G应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G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2月1日。G应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至11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十二、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自查查补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我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根据《公告》第五条第一项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同时,《公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H,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H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H应自2027年7月16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起按月办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其中,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若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税务机关将自以上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将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为2026年10月1日。

    2026年11月5日,税务机关稽查查补H在2025年一季度销售额600万元,重新计算后,H在2025年一季度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调整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H应自2026年11月5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税款所属期至9月税款所属期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

    十三、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就已取得的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公告》第七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J,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J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J在2027年7月25日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十四、纳税人追溯登记期间发生购进业务,但未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是否允许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补充取得后应如何进行用途确认?

    纳税人追溯登记期间已发生购进业务,但未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向上游销售方补充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按照现行规定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十五、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如何处理?

    根据《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K,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12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0月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根据规定,K应在2026年1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若K未在2026年11月申报期内办理相关手续,K自2026年11月申报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为2026年10月1日。

    十六、符合规定已经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

    《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举例说明:某小规模纳税人L,登记注册类型为非企业单位,2026年1月至12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因其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2027年1月按规定流程办理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027年5月,L的登记注册类型变更为企业,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根据规定,L应在2027年5月(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2027年5月1日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相关规定。若L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自发现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27年5月1日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十七、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事项,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将本公告规定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来看,纳税人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主动办理登记,应将会计核算健全说明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符合《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应将销售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应税交易属于偶然发生的有关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按照《公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选择或者退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将经营情况等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十八、纳税人在2026年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如何确定?

    《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M,2026年1月申报期办理2025年四季度纳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M应在2026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十九、《公告》施行前,已经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2026年1月1日前已经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十、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公告》施行后,是否继续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此前因增领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应如何处理?

    《公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 2026-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