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阳县农村人畜饮水保障方案
暨县域统管维修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固阳县农村人畜饮水保障方案暨县域统管维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固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阳县农村人畜饮水保障方案
暨县域统管维修制度(试行)
农村人畜饮水保障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普惠性民生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紧迫任务,我县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人畜饮水保障工作,多方筹措资金积极组织实施各类工程,不断提高全县农村人畜饮水保障水平。但目前依然存在水量水质不稳定、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农村供水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障农村人畜饮水安全,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水农〔2024〕22号)、纪委《关于落实<2025年在全国集中推进的16件群众身边具体实事>的通知》文件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固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固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固政办发〔2021〕9号),结合关于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城乡供水情况的调研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农村供水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农村自来水工程实施以来,累计建成集中式供水工程823处,其中:千吨万人工程1处、千人工程1处、千人以下集中工程821处(2000年以前占65%、2000年至2015年占34%、2015年以后占1%),建成分散供水工程96处。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8%,供水工程水源类型均为地下水。千吨万人和千人工程均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千吨万人工程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全县累计为农户安装家用净水机8044台,建成供水小站227处。
(二)农村供水存在的问题
一是主体责任显不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集中供水设施,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村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集体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为落实供水条例要求,2019年我县出台《固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单村供水工程建成后由村集体运行管理。但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存在基层组织对工程管理关注不够,发挥主体责任不足的问题。
二是运行管理有缺失。村内管护责任人收取的水费仅为抽水电费和人员工资,并仍有一部分不能足额收缴,且目前大部分供水工程由于建设年代久远,设施设备老化、管网破损严重,加之村民无序用水日益加剧,管护责任人管护不到位等,家用净水机、供水小站虽已安装建成,但绝大部分村民对工程及设备维养关心不够,工程及设备停用隐患较大。
三是维养资金缺口大。按照上级现行政策,投资主要倾向于县域统管方面的管网连接,对农村供水工程维养改造支持甚微或不予支持。基于此,我县只能依靠乡村振兴衔接方面资金逐年少量实施维养改造工程,杯水车薪,再加上村集体用水合作组织又未能从水费征收中统筹相应资金,更使维养改造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工程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安全稳定运行。
(一)近期目标(2025-2026年)
确保现有供水工程和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降低供水设施漏损率,确保供水水质合格,解决当前人畜饮水困难问题,保障农村居民和牲畜基本饮水需求。
1.强化对现有农村供水工程和水处理设备的管护和维护。
2.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落实好“三项制度:落实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
3.供水量:缺水地区(年均降水量<800mm或人均水资源量<1000m³)每人每天≥40升;水质: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分散式供水水质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味,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供水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
(二)中长期目标(2027-2030年)
对农村供水工程提质增效,建设水处理站,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推进县域统管工作。
1.多方争取资金组织实施常住50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提升改造,供水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
2.巩固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安全水平,强化水质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农村供水末梢水水质检测。
3.强化农村供水监督管理。逐级落实督查制度,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管护主体责任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固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落实农村饮水工程“三个责任”(即当地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1.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作的责任主体,督促本镇域内供水管理单位履行管护职责、做好维修养护等。结合县域统管要求,包头昆仑泉水务有限公司、固阳县固强水处理设备经销部负责为全县城乡供水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各镇政府为统管单位,制定各镇有效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修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供水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2.县水务局负责抓好整村供水工程的谋划建设等工作,全程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3.供水管理单位(村委)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水管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1)供水管理单位(村委)负责人为供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定期组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和制度,确保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供水管理单位)。
(2)供水管理单位(村委)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制定供水工程管理制度。另外,结合目前供水工程现状,各供水工程要明确1名管护责任人(水管员)、水管员负责日常管护,水费收缴等工作。管护责任人要按照认真负责的标准择优确定,也可优先选择村内公益人员(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供水管理单位)。
(3)镇政府负责将全镇范围内所有供水管理单位信息、责任人、工作职责、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在政府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布,并报县水务局备案(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用水运行管理
1.近期工作任务
(1)规范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实行有偿供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用水户有安装用水计量设施、节约用水和按时交纳水费的义务。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为增强村民节水意识及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目标,水价成本应包括运行费和维养费等。收取的水费除用于管护责任人工资和日常运行外,剩余部分纳入村集体统筹管理,重点用于本村供水工程的维养改造。各镇选取2个供水工程作为水表安装示范点,一个水源井为深井的村,一个水源井为围套井的村。推荐物联网水表,支持远程抄表和线上缴费,村内一户一分表,入户安装时配套管理系统,统一录入表号、用户地址,水源井出水端口总表控制,便于系统后台实时监控水量水费以及运行管理。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办法先由水务局制定出单村供水工程指导价,然后镇政府依据指导价,指导供水管理单位(村委)召开村民大会,充分考虑村内人畜数量、人畜用水量、水源类型、水泵抽水电费、水管员工资、日常维修费、用户承受能力等,协商制定每个供水工程的水价。试点村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制定的水价制度实行计量收费,试点先行为全县推行计量收费总结经验与做法。其他没安终端水表的可暂时按户、人口、牲畜数量收费(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供水管理单位)。
(2)供水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缴水费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水费收缴情况和支出情况定期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供水管理单位)。
(3)供水管理单位要按照“操作有规程、运行有记录、巡查有日志、应急有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并规范上墙(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供水管理单位)。
(4)镇村要从严管好农灌用水。本着“人饮优先”的原则,杜绝农灌用水挤占人饮用水,同时人饮井周围300米内禁止新建其他取水口。同时,比照村规民约,制定相关措施,务必要管住浇灌小菜园这一缺水季节主要影响人饮用水的抢水行为。从而逐步扭转农业和人饮用水不均衡态势,实现规范用水(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供水管理单位)。
(5)为落实工程维修管理责任,确保现有供水设施及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制定如下维修方案(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供水管理单位)。
①管道维修
支管道和入户管道发生故障由村委组织村民自筹资金维修;
主管道(水源井-水塔)跑水、水塔漏水、水源井维修由村委组织村民自筹资金维修,费用不足部分镇政府利用水利人饮维养资金或乡村振兴方面资金帮助解决;
新建供水工程、整村更新的供水工程和水处理设备的建设安装由县水务局争取上级人饮资金和乡村振兴方面资金解决。
②水泵及变频器维修
大口井水泵、变频器更换,费用由村民自筹30%、村委村集体经济帮助解决70%。
深井(管井)水泵、变频器更换,费用由村民自筹10%、村委村集体经济解决30%、镇政府利用水利人饮维养资金或乡村振兴方面资金解决60%。
③其他小型维修
如逆止阀、闸阀、启动器、电闸、电线、水塔清洗、水源井清洗等,由供水管理单位自行解决,所需费用通过收取的水费提留、用水户自筹解决。
④水处理设备的维修养护
明确水处理设备维护人员,由各镇聘用有资质第三方对水处理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和耗材供给。
水处理设备维护费用。经近年运行测算,每台供水小站约3500元/年,每台家用水处理设备约200元/次。供水小站运行维护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收取水费0.1元/升,不足部分由村委村集体经济和镇政府争取县内资金共同解决。家用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费:由用水户、村委和镇政府、县财政多方面统筹解决。
水处理设备运行管理:家用净水机由受益户自行管理,设备不得外卖及闲置,供水小站要明确专人管理。
(6)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对于不收水费、没有制定管护制度的工程,原则上不安排上级维养资金和乡村振兴方面资金(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
(7)强化水质检测与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卫健委)。
(8)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依法依规加强农村供水管理。
用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擅自改变用水用途的,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的,盗用公共饮用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镇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供水管理单位)。
禁止在水源井周边钻凿非生活用水井或者修建水源工程,并禁止使用饮用水供水工程进行灌溉。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镇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救,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供水管理单位)。
2.中长期工作任务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实行计量化有偿供水。已安装终端水表的实行计量收费,其余未安装水表的县水务局、各镇政府、供水管理单位统筹资金予以支持安装水表,安装过程中,镇政府做好村内用水户思想动员工作,参照水表安装示范点成功经验,分批次分区域逐步安装,实现全覆盖有偿供水(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供水管理单位)。
(2)各供水管理单位(村委)要实行管护责任人考核制,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每月根据日常管护结果和收取水费情况确定绩效工资,多收多得、少收少得(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供水管理单位)。
(3)利用3到5年时间,多方筹措资金争取将常住50人以上,2010年以前实施的供水工程进行整体改造。常住50人以下的供水工程维持现状,以维修为主(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
(4)持续对水质不合格村安装水处理小站,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5)对农村供水工程开展丰水期、枯水期水源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每年实现一次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卫健委)。
(6)供水管理单位(村委)结合农灌管理,成立用水合作社,建立健全农村用水管理组织(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供水管理单位)。
(三)落实维修养护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从收取的水费中提留、从村集体经济中提留、用水户自筹以及上级维养资金、乡村振兴方面资金等。按照上级水利部门现行政策,争取农村人饮水利改造方面资金较难,水务局全力争取上级农村人饮维养方面资金。
县政府利用乡村振兴方面资金每年为水务局及各镇配套一部分予以支持。另外,因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暂不支持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费,县财政每年预算列部分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水务局、农牧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1.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属地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推进。镇政府要抓好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水务局要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做好项目争取;农牧局要落实乡村振兴方面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维修、改造等;卫健委负责做好水质监测方面工作;财政局、审计局强化资金保障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运营,切实提高农村供水保障能力。
2.建立健全工作督查机制,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地落实。成立督查小组,定期对农村人畜饮水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