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健委-系列食养指南解读


    来源: 固阳县政府
    时间: 2024-02-27
  • 卫健委-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有关回应

    一、相关背景情况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1999年,原卫生部科教司制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以下简称脐带血库)定义为特殊血站,对其实行设置规划管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2000年,原卫生部医政司成立脐带血库专家委员会。脐带血库专家委员会预测我国建立8-10万份存储量的公共库就能基本满足临床需求,认为脐带血库规模不宜盲目扩大。

    2003-2004年,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原卫生部专门就脐带血库有关情况报国务院法制办。鉴于脐带血储存技术要求高,产品质量直接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国务院法制办同意保留行政许可,并建议纳入《献血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范畴。2006年印发《血站管理办法》,将脐带血库作为特殊血站纳入其中进行管理,对脐带血库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公益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将脐带血库的执业登记等监管工作下放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设置规划情况

    2001年,印发《关于下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规划的通知》,2001-2005年在全国规划设置10个以内脐带血库(均为公共库)。2001-2002年,根据脐带血库设置规划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材料的先后顺序,相继批准设置10个脐带血库,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川、山东、浙江、重庆、甘肃、辽宁。最终通过验收执业的有7家: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和四川。重庆、甘肃和辽宁因未能按要求时限设置执业而取消设置。

    为加强脐带血库管理,2005年至2008年期间分别召开部长办公会和专家论证会,形成对脐带血库要严格设置准入、加强质量管理的意见。2005年,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在2010年以前,全国规划设置10个以内脐带血库。2011年,印发《关于延长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规划设置时间的通知》,将脐带血库设置规划延长至2015年。2015年,印发《关于延长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规划设置时间的通知》,将脐带血库规划设置时间延长至2020年,同时,筹建国家脐带血库。

    三、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为满足临床医疗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需求和质量要求,印发了《血站管理办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脐带血库质量管理,有力保障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质量安全。201512月召开脐带血库质量管理工作会议,邀请驻委审计局派员参加会议,指导加强脐带血库质量监管工作。2015,每年组织专家对脐带血库进行调研或技术核查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现场反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指导脐带血库做好整改工作,保障脐带血质量安全。


    来源: 固阳县政府
    时间: 2024-02-27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

    为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协同联动,优化医疗美容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适应医疗美容行业发展特点的常态化监管体系,形成以监管促发展的良好态势。

      二、加强医疗美容行业准入管理

      (一)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指导确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意愿的申请人勾选“医疗美容服务”等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须申请审批及相应的审批机关,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在取得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书面承诺情况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医疗美容诊疗特点,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医疗美容诊所备案信息管理,强化诊疗质量控制,严把行业准入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执业许可或备案时,一并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通过办理许可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或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证”“照”信息共享。不断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依托地方政务共享平台、“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等,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医疗机构许可(备案)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市场主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许可审批或备案工作,根据职责做好后续行业监管,并定期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名单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对经营范围含有“医疗美容服务”等内容但未及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市场主体,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进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市场主体名称互认、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三、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

      (一)确定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推进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系统梳理医疗美容行业风险点,结合本地实际,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以及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明确重点监管清单,并按照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总体工作部署,对监管重点事项实施动态更新。

      (二)加强风险隐患通报会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抽查检验、监测、投诉举报处理、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的与医疗美容行业有关的风险隐患等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开展联合研判、联合会商,构建医疗美容风险隐患发现处置机制,为精准识别、快速打击医疗美容行业重大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

      (三)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医疗美容行业日常监管情况,可以对多发性问题,和其他部门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抽查检查。联合抽查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范畴、抽查比例、频次。联合抽查检查应注意根据监管任务重点,合理配备不同部门的监管力量,力争“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在确保监管效果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相关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涉嫌违法线索,建立健全线索问题移送转办等工作机制,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组织开展协同核查处置。对发现涉嫌“无证无照”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置。

      (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发现可能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况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协同加快移送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管、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执法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情形的,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四、加强关联领域与行业的监管

      (一)加强对医疗美容“导购”活动的监管。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大对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规范相关主体网上信息内容发布行为,严禁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美容机构提供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严禁无相应医师资质或者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在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美容知识科普等涉医疗领域专业信息内容。严禁在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要求的承诺或者表述,依法加大对“医托”“药托”的处置力度,查处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违法开展诊疗咨询、就医引导的行为。

      (二)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活动的监管。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培训,一般应当由专业院校、医疗机构组织对医学生、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的管理,严禁培训禁止类医疗技术或者无对应医疗美容科目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严禁对“零基础”等无行医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严禁利用、冒用或者虚构国家机关、科研机构等名义对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推荐或者证明;严禁承诺发放所谓的“职业证书”“职业资质”,严禁宣称学习医疗美容技术能够快速致富。

      (三)加强生活美容行业管理。生活美容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规范行业行为、实施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方面的作用,倡导在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警示语,引导生活美容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高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分工,细化落实措施,切实加大对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力度,保持对医疗美容行业非法行医、虚假宣传、假货频现、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医疗美容科普、普法工作,多途径、多形式广泛宣传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医疗美容服务范围和合规机构的辨识能力。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发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对医疗美容违法违规问题监督的共治合力。

      (三)强化信用约束。做好对合规医疗美容机构的公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便利社会公众自主查询合规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断增强行业透明度。大力推进涉医疗美容机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工作,做好医疗美容行业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和公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来源: 固阳县政府
    时间: 2024-01-30
  • 猴痘防控

    一、《猴痘防控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6月以来,我国多个省份先后报告多例猴痘病例,引发新增本土续发疫情和隐匿传播的风险较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猴痘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密切跟踪国内外猴痘疫情形势,持续开展猴痘防控政策研究,总结各地在应对猴痘疫情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做法。综合病毒特点、疫情形势、研究进展及疫情处置经验等因素,在前期防控技术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猴痘防控有关措施,以更好适应当前猴痘防控工作需要,进一步提升猴痘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猴痘防控方案》针对猴痘主要有哪些应对措施?

    猴痘防控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精准防控、快速处置”原则,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坚持发现一起、控制一起,及时阻断疫情传播。一是开展宣传教育与干预。针对重点人群、出入境人员和一般人群等不同风险人群分类开展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不同人群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措施。二是实施多渠道监测。落实医疗机构、重点人群、入境人员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疫情形势实施重点场所污水监测,确保疫情早期发现和及时处置。三是加强疫情应急处置。及时转运和诊疗猴痘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掌握、追踪和管理密切接触者,及时发现潜在的疫情风险,做好被污染环境和物体表面的消毒,尽快遏制疫情传播扩散。四是分类实施人员培训。加强对各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医务人员猴痘诊治意识,提升疾控人员猴痘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各地在猴痘疫情防控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病例、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群等个人隐私。


    三、现阶段猴痘的主要传播途径是什么?哪些人是感染的重点人群?

    猴痘病毒主要经黏膜和破损皮肤侵入人体,主要通过直接接触病例的病变皮肤或黏膜传播,接触方式包括性接触、抚摸、拥抱和亲吻等。亦可通过接触被病毒污染的物品、长时间近距离吸入病例呼吸道飞沫传播,接触感染动物的呼吸道分泌物、病变渗出物、血液及其他体液,或被感染动物咬伤、抓伤感染传播。

    人群对猴痘病毒普遍易感,接种过天花疫苗对猴痘病毒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保护力。现阶段猴痘的主要传播途径是在男男性行为人群中经性接触传播,男男性行为人群是感染猴痘的重点人群。目前一般人群感染猴痘病毒的风险较小,但需了解猴痘基本知识,做好健康防护。


    四、针对不同人群如何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

    《猴痘防控方案》明确指出,针对重点人群、出入境人员和一般人群及早开展宣传教育,加强人群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积极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一是针对重点人群。充分借鉴艾滋病防治综合干预经验和服务模式,在男男性行为人群经常出入的酒吧、会所、浴池等重点活动场所,开展同伴教育。借助大众媒体、社交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开展猴痘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重点人群防范意识,减少高危行为。

    二是针对出入境人员。提醒出境人员关注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猴痘疫情信息,不接触猴痘样症状者及啮齿类、灵长类等动物。提醒来自猴痘疫情报告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如在境外有可疑接触史,入境后21天内应做好自我健康监测,避免与他人发生密切接触,一旦出现猴痘样症状,应主动就医。

    三是针对一般人群。充分发挥新媒体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作用,开展猴痘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猴痘,了解猴痘基本知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提高防护意识,避免恐慌,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五、当前我们如何开展猴痘疫情监测?

    按照《猴痘防控方案》要求,我们对猴痘实施多渠道监测,以便及早发现与处置疫情。

    一是医疗机构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皮肤(性病)科、肛肠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等加强猴痘样症状鉴别诊断,发现猴痘样症状者及时询问流行病学史,采集标本送相关实验室进行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进一步核实诊断。

    二是重点人群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在对男男性行为人群等重点人群开展诊疗或检测咨询服务时,主动询问是否有猴痘样症状及其可疑接触史,及时发现猴痘病例。

    三是入境人员监测。海关加强口岸卫生检疫,收到猴痘相关异常健康申报或检疫发现有猴痘样症状的入境人员,应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发放《就诊方便卡》,指导尽快就医;对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辖区疾控机构。

    四是重点场所污水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疫情形势,经评估对男男性行为人群经常出入的酒吧、会所、浴池等重点活动场所开展污水监测,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猴痘病例的场所。


    六、《猴痘防控方案》对猴痘病例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按照《猴痘防控方案》有关规定,根据病例的不同情况分类实施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或居家隔离治疗。各地发现猴痘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后,应先及时转运至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如病例临床症状明显好转,病变部位已结痂,可转为居家隔离治疗,直至皮疹结痂自然脱落,解除居家隔离。对病情较轻且具备居家隔离治疗条件的确诊病例,经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联合评估后,可直接采取居家隔离治疗。

    确诊病例居家隔离治疗期间,为保障家人健康和防止疫情传播,应单人单间居住,避免与家人有皮肤或黏膜直接接触,做好被污染物品的消毒,非必要不外出,确须外出时穿长衣长裤、佩戴医用外科口罩,避免前往人群聚集场所,避免与其他人有皮肤或黏膜直接接触。居家隔离治疗期间,指定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上门或电话随访,对病例提供健康咨询和医疗指导。


    七、猴痘密切接触者包括哪些人员?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哪些管理措施?

    猴痘密切接触者包括直接接触病例的病变部位及其被污染物品,或感染动物及其分泌物、渗出物等污染物;以及职业暴露或长时间近距离吸入病例呼吸道飞沫等,经评估有感染风险的人员。

    对密切接触者主要实施以下措施:一是实施21天自我健康监测。健康监测期限为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21天,自我健康监测期间可正常生活与工作,需避免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等密切接触,避免捐献血液等。二是定期随访。疾控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第7、14、21天电话或上门主动询问密切接触者自我健康监测情况,提供咨询指导建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置。三是出现症状及时就诊。坚持每天做好体温测量和症状监测,主要症状包括发热(>37.3℃)、皮疹、浅表淋巴结肿大等。密切接触者一旦出现相关症状应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或与随访联系人取得联系,接受猴痘病毒核酸检测。


    八、对发生疫情的场所如何科学规范开展消毒工作?

    发生疫情的场所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确定现场消毒的范围和对象。对病例居住或活动过的场所,如居住场所、工作场所、学习场所、诊疗场所、转运工具,及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场所,在其离开后进行终末消毒。尤其要做好病例衣物、毛巾、床单、餐具等个人用品,以及可能被病例分泌物、渗出物、体液等污染的环境和物体表面的终末消毒。


    来源: 固阳县政府
    时间: 2024-01-12
  • 关于加强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不断规范门诊慢性病、门特病、靶向药申报及购药流程,根据《关于印发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病管理的通知》,现将加强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实施医保慢性病、门特病、靶向药申报和购药个人承诺制度。

    申报和享受医保慢性病、门特病、靶向药参保人员,均需填写无重复参保、无重复享受慢性病待遇个人承诺书,已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一年填写一次,每年第一次购药时填写。无承诺书或拒绝填写的,不得进行申报,已享受待遇人员停止购药待遇。填写完毕后,个人承诺书随鉴定材料统一归档。

    二、定期对申请慢性病、门特病、靶向药鉴定人员信息与自治区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及时发现、处理重复参保、重复享受慢性病参保人员信息。

    各医保慢性病、门特病、靶向药鉴定机构每月初将上月鉴定通过信息上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中心及时提请自治区医保服务中心进行比对校验。对于重复参保、重复享受慢性病、门特病、靶向药待遇人员,医保部门按照承诺书约定给予处罚,拒不接受处罚的移交司法部门。

    三、严格把控慢性病入口,严格依据慢性病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加强对慢性病鉴定定点医疗机构及鉴定结果审核与监督。

    优化申请受理、便民初审复核、专家评审、鉴定结果追溯、档案资料长效保管、鉴定结果复核等机制。实现了鉴定流程的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加强对慢性病鉴定定点医疗机构及鉴定结果审核与监督,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对鉴定档案进行随机核查。

    四、强化慢性病复检工作,将所有慢性病全部纳入慢性病复检,加强慢性病复检管理,提高复检质量。

    在目前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对糖尿病、脑梗复检的基础上,将全部慢性病纳入慢性病复检内容,增加医保慢性病复检医疗机构,认真制定慢性病复检实施方案,将慢性病病人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核验列入复检内容,加强对慢性病复检医师的管理,不断提升复检质量。

    附件:个人承诺书

     

                       包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医保门诊慢性病、门特药及靶向药

    申报及购药个人承诺书

     

    本人自愿申报医保门诊慢性病、门特药及靶向药,愿意遵守医保慢性病、门特药及靶向药申报和购药要求,申报后符合医保政策规定,享受医保门诊报销待遇时郑重承诺:

    一、本人只在包头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其他统筹地区无医保参保记录。

    二、本人在其他统筹地区没有享受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门特药及靶向药待遇。

    本人保证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统筹地区重复享受医保待遇,请于 30 日之内退还包头市医保全部报销金额。在规定时限内如没退还,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将暂停其医疗费用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承担《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一切法律责任。

     

      人:

    身份证号:

    日期:


     


    来源: 固阳县政府
    时间: 2024-01-12
  • 固阳县人民医院在什么地方

    固阳县人民医院在什么地方?

    答:固阳县人民医院位于固阳县金山镇团结巷6号


    来源: 固阳县政府
    时间: 2023-11-02
  • 固阳县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举报电话是多少

    固阳县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举报电话是多少?

     答:举报电话是0472-8127606。


    来源: 固阳县政府
    时间: 2023-09-26
  • 固阳县妇幼保健所在什么地方

    固阳县妇幼保健所在什么地方?

    答:固阳县妇幼保健所位于固阳县金山镇光荣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北角(原固阳县中蒙医院旧址)。


    来源: 固阳县政府
    时间: 2023-07-13
  • 固阳县在哪接种狂犬疫苗?什么时间能接种呢?

    固阳县在哪接种狂犬疫苗?什么时间能接种呢?

    固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可接种狂犬疫苗,24小时均可接种。群众如有需要可随时前往。


    来源: 固阳县政府
    时间: 2023-06-07